《滕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小区车库不得对业主只售不租
2014年09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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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9月10日讯(记者 甘倩茹) 近日,《滕州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办法》自2014年9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对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以及机动车停放管理、临时停放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滕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资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查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违法停车行为。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停车场资质审核;查处人行道区域乱停乱放行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收费工作。
  《办法》规定,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停车场建设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后,应及时移交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进行维护。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在城市中心交通拥堵路段和交通高峰通行时段,将推行差异化停车收费制度,根据停车区位和停放时间,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收费、累进递增收费。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票据,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有权拒付。收取的停车费,主要用于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资源或闲置地私设停车场,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进行乱收费,违反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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