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不行了,还得常回家看看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禁止子女侵占老人房产
2014年09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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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9月26日讯(记者 高扩) 26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专门对社会上的“啃老”现象作出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条例确立了老年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租赁关系。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针对多发的老年人与子女的住房纠纷问题,条例明确,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租赁关系。条例还进一步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子女或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表示,城市房价越来越高昂,房子往往成为老年人最具价值的财产,尤其是在多个子女的家庭,更容易产生房产上的纠纷。新修的条例从财产权的视角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住房财产权,在法律的保障下,老年人才能真正欢度晚年。
  条例对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精神赡养的规定引人注目。条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王建华说,“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的内容是倡导性的立法,在执行层面可能不易落实,但这也表明,立法机构认为,与物质需求相比,老年人需要更多的精神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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