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告知风险决定赔偿方式
2014年09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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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一律师事务所的陈国昌律师说,目前快递行业普遍采用两种赔偿方式:对托运前保价过的快件,按照约定的保价作出赔偿;对托运前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3倍作出赔偿。
  快递公司的这种赔偿标准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快递公司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导致客户没有保价,货物丢失后应该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律师介绍,其实《邮政法》和《合同法》对于货物的赔偿标准并不冲突,丢失的快递到底如何赔,在于快递在接受货物时是否对客户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如果快递员提供给客户的快递单是一份格式条款,并且没有提醒客户保价,就要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如果快递员提醒客户贵重物品要保价,客户仍不保价,则按照《邮政法》规定的3倍资费进行赔偿。  本报记者 谢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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