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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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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体系并非唯法独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于1999年写入宪法,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相较之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更为丰富完整,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理解。
  法治体系是一项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在内的动态社会治理体系。纸上的法律最终需要依靠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式,真正作用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将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心,从以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主,逐渐转向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施行并重。
  法治体系并非唯法独尊,而是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绝非仅是法律条文或法律规则的治理,而是人民普遍遵从“制定良好的法”的状态。法治的条件之一是良法之治,而判断良法必然需要仰赖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价值。世界法制史上,有违朴素道德观的“精妙”法律制度设计,往往不易为公众理解和接受,也常常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因此,构建法治国家,不仅要讲法,还要德法兼备,具有道德引领的法律才能是讲理、服众的法律。(摘自《人民日报》,作者姚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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