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必立”缓解信访不信法
2014年10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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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
  本报记者 马云云    

  我省一名长期从事立案工作的法官介绍,立案审查制对案件做了过多限制,导致一些应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被挡在了法院的大门外。变为登记制后,只要形式要件符合即登记上,到法官的手中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审理或驳回。
  “这更便于人们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位人士说。
  山东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也分析,实践中存在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导致部分案件当事人应该得到法院救济而不能,比如拆迁,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加重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情绪。立案审查制变为登记制后,将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能得到司法救济。
  他认为,立案审查制导致一些案件到法院后由庭长分配,带有行政色彩,这一改变也是去行政化的一项措施。
  上述法官也有担忧,他说,改为登记制后,可能导致一些不该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进入法院,这样就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他认为,一方面需要当事人有法律素养,同时扩大律师队伍,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务,加大律师的引导,以避免上述问题。
立案之后不会久拖不审
  对是否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表示不用担心。“我们是因噎废食,还是要调整法院的体制呢?”针对小案子非常多的现实问题,最高法院现在正在探讨的方法是,针对老百姓也会提一些很琐碎的案件,可以走简易程序,一审就结束了。
  孙宪忠说,只要立了案就好办。目前,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审限”制度,法院审案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法官不会久拖不审,老百姓的权利就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所以关键还是要解决不立案的问题。现在中央提出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做法非常好。如果法院有案不立,就要承担很严重的责任,中央定下大的方针政策,下面执行就好办了,这解决了最基本的问题。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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