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刘龙启:
“私了”不公平,可要求撤销协议
2014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人们有时采用签订“私了”协议方式解决人身伤害纠纷,通常写明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受害人不管今后出现什么事情也不能再要求赔偿责任人赔偿,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然而“私了”协议的效力真的就如一些当事人想象的那样私了就了结了吗?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审理此案的刘龙启法官表示,“私了”协议一般为有效,双方不能反悔,赔偿方不能赔偿少于“私了”协议的赔偿金,受到伤害方也不能撕毁协议要求赔偿方多赔偿。但如有证据证明订立“私了”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私了”协议情况时,一方可要求撤销协议。
  本案,王富与王泽签订的协议也是合法有效,但协议签订后,王富发现后续康复,理疗等花费的费用远远高出26000元,显然,他们之间的协议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王泽要求增加赔偿
损失费用,法院理应支持。再说,赔偿协议中对出现的伤残赔偿金、轮椅费、按摩费等事项未有约定是否赔偿,协议中只写到“伤者今后出现任何病情时与出资人无关”,而出现与该事故损伤有关的其他如伤残赔偿金、轮椅费、肌肉按摩费等事项未有约定,可推定被告对此仍须承担责任,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子女抚养费、辅助器具费、辅助按摩理疗费、鉴定费等项诉求,并不受该项约束,依法应予支持。    本报记者 孟凡萧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