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赔付八万保险公司拒赔全款
法官:肇事车主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2014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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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姚欣 徐国安         
  李明(化名)驾车将年过6旬的老人撞死,事发后李明赔付了死者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当李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随后李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除2.4万元丧葬费,李明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李明索赔8万。
  2013年9月,日照的李明在日照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11月,62岁的姚强(化名)在日照市南沿海公路步行时,被由东向西驾车行驶的李明撞上,造成姚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李明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姚强承担次要责任。12月,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事故处理协议书,李明共赔付了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事后,李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表示只赔付丧葬费2.4万元。李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垫付的赔偿款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面对李明的起诉,保险公司却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保险理赔义务。死者姚强是无父母、无配偶、无子女的五保户,死者的兄弟姐妹均放弃了索赔权,同意转让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给死者生前所在的敬老院,李明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对该案核定赔款为丧葬费2.4万元,但是尚未赔付。
  今年9月,法官释明法律,对李明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明与被告保险公司和解后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保险期间,该车与横穿公路的行人姚强相撞,造成姚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对于原告李明赔付的8万元,保险公司是否应予理赔?“李明赔付的8万元,其中2.4万元为丧葬费,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解释的规定付给李明。”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李明称剩余款项为死亡赔偿金。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即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的收入因此减少或丧失,使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这种未来收入的构成,既包括受害人用于个人的消费支出,也包括其扶养人因此丧失的扶养费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但是本案死者的兄弟姐妹均放弃了索赔权,同意转让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给死者生前所在的敬老院,因此原告李明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法官介绍,因此,对李明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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