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盯三轮车,少年四天抢仨司机
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4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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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隆财 刘洁 石勇) 因手头拮据,15岁少年竟与工友干起了抢劫出租司机的勾当,九天作案四起,涉案金额近两万。2013年7月,东港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岁的王明(化名)上到初二便辍学,在日照的零工市场与孔某相识,两人便经常凑到一起玩。由于没有活干又临近年关,手头吃紧,两人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经过一番思考后,将目标锁定为电动三轮出租车司机。受影片启发,陈某还准备了刀具和胶带。
  2013年1月25日3时许,被告人王明、孔某潜入到东港区某村张某家中,持刀威胁张某,抢劫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苹果和三星手机各一部、手表一块及人民币700余元。
  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明搭乘王某的出租三轮车,行至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偏僻路段,持刀威胁王某,抢劫其现金300余元。
  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明搭乘李某的三轮车,行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偏僻路段,持刀威胁李某,抢劫其三星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00余元。
  2月2日20时许,王明、孔某搭乘赵某的出租三轮车,行至日照市东港区某偏僻路段,抢劫赵某双动力三轮车一辆、人民币100余元、银行卡一张,两人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后支取人民币1 200元。
  短期内,被告人王明参与抢劫4起,被告人孔某参与抢劫2起。2月6日晚,公安民警在王明家中将其抓获。3月4日晚,公安民警将孔某抓获。归案后两被告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13年7月,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孔某多次抢劫,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均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予以量刑。考虑被告人王明作案时未满十五周岁,应当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明、孔某均自愿认罪,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对被告人王明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孔某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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