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申请免税要符合九种情形
2014年1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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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申请免税资格须符合九种情形,分别是: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除当年新设立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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