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撞车,双方上了法庭
法院:在无标线方向行驶发生事故多承担责任
2014年1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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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刘科 王继学) 两辆轿车在济南某地下停车场撞上了,造成两车受损,其中,一辆车的行驶方向没有直行的指示标志。但事故发生后,两车变动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到底谁承担责任?当事双方意见不一,最终走上法庭。
  原告为济南某家禽有限公司,他们表示,2013年7月的一天,仇芳芳驾驶公司的轿车与章艳艳驾驶的济南某商贸公司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没有认定责任;家禽公司的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损失金额为6830元。
  济南某商贸公司则辩称,交警出具的事故书无法认定双方责任,他们有证据证明原告驾驶车辆违反了停车场内道路规划箭头指向行驶,引发了该事故,应当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投保的某财险公司济南分公司辩称,在原告提交合法合理的证据材料并由法庭确认保险车辆有责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否则在无责限额内赔偿,依法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的一天,在济南市某地下停车场,章艳艳驾驶的小客车由北向西行驶,正好遇到仇芳芳驾驶的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因两车变动现场,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车辆应遵守地下停车场的指示行驶,在经过地下停车场的交叉口时均应在认真观察、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本案主审法官王晛介绍,经现场勘查,仇芳芳驾驶的小客车的行驶方向并没有直行的指示标志,该方向虽未禁行,但其注意义务应高于章艳艳,因此法院依法认定章艳艳承担事故40%的责任,仇芳芳承担事故60%的责任。事故发生时,章艳艳系职务行为,济南某家禽有限公司的损失应由济南某商贸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济南某家禽有限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20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的车辆维修费4830元由被告济南某商贸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财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原告济南某家禽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被告济南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济南某家禽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932元(4830元×40%)。日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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