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能有多重标准
2014年11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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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子军

  曾在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在那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11月11日《现代快报》)
  荣誉面前张豪之所以被“涮下”,城管中队和公安部门的说法也比较一致,就是平时表现不好。有关方面表示“不给他申报肯定是没错的”似乎也显得“理直气壮”。然而,按照常理和常识层面的理解,见义勇为荣誉理当是对某个群体或个体在突发事件、紧急状态面前义举的认定和褒奖,更多的是基于“一时表现”而非“一贯表现”,目的就在于鼓励更多的公民能够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多重标准认定“见义勇为”,更显其本身就不具合理性。
  平时表现不好,就没资格参评见义勇为奖,让当下时隐时现的“道德洁癖”再度暴露无遗。张豪一事,尽管只是个案,负面效应却可能非同小可,不可避免会给社会做出逆向暗示或反面导向,有道德瑕疵者见义勇为官方不予认可,岂不是拿平时表现“挡道”见义勇为?这显然违背了鼓励见义勇为道德风尚的本意。该奖则奖、该惩则惩,尊重事实、公正公道,对其义举适时给予褒奖,不正是教育、鼓励、引导其走上正道的最好契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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