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10元少年被“判一缓一”
2014年1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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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 马云云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娜) 17岁的在校学生公某,为了“哥儿们间义气”帮同学出头,殴打被害人陈某,并趁陈某在卫生间洗脸时,强行从其衣兜中抢走十元现金。
  陈某与李某是同一个社区的,因陈某酷爱垂钓,经常从河湖里钓得许多鲜鱼,让李某很是艳羡。李某多次找到陈某索要鲜鱼被拒。从此之后李某便怀恨在心。
  今年4月26日,李某邀请同学小李、小徐等人到家中聚餐,其间,几人决定要教训一下陈某。出于哥儿们间义气,公某欣然答应。随后,李某便指使小李给陈某打电话,邀请陈某到其家中。陈某应允前往,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公某、李某等四人殴打,头部、口腔受伤。
  四人停手后,陈某到卫生间洗脸,公某强行从陈某衣兜内抢走10元现金。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5月5日在公某家中将其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某赔偿了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并取得陈某谅解。
  章丘市人民法院庭审后认为,公某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公某在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陈某所受经济损失,考虑其主观恶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律师分析,抢劫数额对定罪没有影响,抢劫1块钱也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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