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伤了人,犯下罪名不一样
一个被判寻衅滋事,另一个被判故意伤害
2014年1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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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同样是打伤了人,有时候会被判故意伤害罪,有时候会被判寻衅滋事罪。而有时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的人,判刑时会变成故意伤害,有时则是相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两种罪名如何区分?两种罪名的量刑又是怎样的?本期《说法》,通过两个案例,听本报律师团成员来为大家说说刑法中的这两个罪名。
举案说法
案例一
车旁小便被车主劝阻 男子恼羞成怒将人刺伤
  男子王某在别人车旁边小便被车主发现,车主上前劝说后王某心怀不满,纠集另外两名男子把孙某拦下并殴打,期间还用匕首刺伤了孙某。日前,因犯寻衅滋事罪,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7年12月,孙某和朋友在海阳某练歌房唱歌,打算开车离开时,发现被告人王某在他车旁边小便。孙某上去拍了拍对方肩膀制止对方。这让王某心生不满,王某进入练歌房内叫了两个和他一起唱歌的男子,拿着匕首把正打算开车走的孙某拦下后对其进行殴打。
  殴打期间,王某等人用匕首捅刺孙某的腿、脸和胸部。后经法医鉴定,孙某脸上和左肩损伤为轻伤,左上胸部、右背部、左前臂、左小腿的损伤属于轻微伤,右胸损伤为轻伤。
  后王某外逃,在2011年11月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2013年3月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又外逃,同年12月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而是寻衅滋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最终,法院判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二
因错车发生矛盾 开车把对方撞伤
  因错车问题,李某和林某发生了矛盾。李某把林某车子的玻璃砸碎,朋友郑某用棍子打林某,后李某直接开车把林某给撞伤了。日前,因犯故意伤害罪,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和郑某在蓬莱市汽车站附近,因错车问题和林某发生了矛盾。之后,李某拿着镐棒把林某的车子玻璃给砸坏了,郑某又用镐棒去打林某。这还不算完,李某居然开车直接撞向了林某,导致林某左侧距骨骨折,右侧距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3年12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李某和郑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5月,公诉机关以李某和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和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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