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这俩罪名咋区分,本报律师团给您来说说
2014年11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寻衅滋事对象不定 故意伤害对象特定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强说,一般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多种多样。而寻衅滋事罪一般是不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是一种寻求逞强好胜、耍流氓的行为。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故意伤害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关系人,双方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故意伤害在伤害行为实施前都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寻衅滋事伤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比如对别人无缘无故殴打,这显示也是一种流氓作风。
此外,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侵害客体单一。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复杂。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一般按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而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必须使被害人轻伤,一般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下后果,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的构成条件。
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 可演变成故意伤害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兆良表示,故意伤害从构成要件上来说,除了主观上是故意的之外,行为上还要有伤害他人的行为。而寻衅滋事基本是没事找事,结果在找事过程中把别人给伤害了。前段时间报道的,17岁少年理发店理发没带钱,还没等店主问就持刀把人给砍伤了。这种情况,少年是带着刀出门的,他能预见到这把刀会给人造成伤害,所以他动手的时候就是主观故意了,应该说这种行为就涉嫌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寻衅滋事罪造成他人轻伤的,一般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了对方重伤,那很可能就会从寻衅滋事演变成为故意伤害了。
寻衅滋事罪成立 无需构成受害人轻伤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积武表示,在李某、郑某和林某的案例中,警方之所以一开始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把李某和郑某两人刑拘,是因为这个案件中,对象是不特定的,两人并不是开始就想去打林某,对林某进行人身损害。但后来,两个人明知道他们的行为会对林某构成伤害,却仍然一个打了林某一个撞了林某,这就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了,所以在公诉机关公诉时,最终以故意伤害的罪名公诉了两人。
寻衅滋事罪相对于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方面要轻一些,但没事找事打了人了,不管受害人构不构成轻伤,都涉嫌寻衅滋事。而一般的寻衅滋事罪,在实际操作时多会被判三年以下,或者是管制、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被判五年。故意伤害罪则必须是受害人至少构成轻伤。如果受害人是轻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害人谅解了行为人,那么在判决时多会被判缓刑。
寻衅滋事侵犯公共秩序 本意不一定是伤人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说,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定,要看起因是什么。如果说两个人是因为某件事争吵起来了,结果动了手,一方把另一方给打伤了,这种情况一般就倾向于是故意伤害。而如果是没有任何原因的,一方就去破坏另一方的财产或者是给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那这种情况就倾向于寻衅滋事。比如案例中在人家车旁小便,这本身就是没有原因去破坏别人财产的行为,也是一种侵犯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般来说,寻衅滋事是侵犯了公共秩序和违反了社会治安,但不一定伤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寻衅滋事也很容易演变成其他的罪名。如果说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本意是吓唬人,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就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说在打人过程中产生了故意伤人、故意杀人的念头,最终致人死亡了,那这种犯罪行为就直接从寻衅滋事罪,变成了故意杀人罪了。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