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今起实施
交通高峰小事故赖路或被罚款
2014年12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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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适用区域。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谭文佳 通讯员 王玲 徐建彬) 近日,《淄博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发布,规定早晚高峰期发生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和交警将不再到第一现场勘查,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早晚高峰期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先报案,拨打122电话报警,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主要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随后拍照,对事故现场拍照(至少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要清晰,能够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然后,撤离互验,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即“第二现场”),互验并拍摄对方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保险公司到达第二现场查勘定损。最后,在第二现场,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核定损失,办理理赔。
  《办法》所适用的条件为,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驾驶人有有效驾驶证、车辆有合法手续和保险(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表示,撤离现场是指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就近的单位、停车场或空余地块。如果只是撤离了事发现场,但是仍然妨碍通行,视为没有及时撤离。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市民在发现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而双方拒不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情况,要及时拨打110或者122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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