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在省内首提“第二现场”概念
避免小事故造成大拥堵的同时避免赔付纠纷
2014年12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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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晚交通高峰,张店柳泉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车流量较大。                 本报记者 王鸿哲 摄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谭文佳) 淄博颁布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引入了“第二现场”概念,在缓解交通压力的同时也最大限度的避免赔付纠纷。
  据悉,在淄博之前,济南等地已经实现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自行拍照固定证据后,自行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共同填写一份记录书,相约一起前往保险理赔大厅办理快速理赔事宜。但是,在这样的规定下出现了一方当事人不肯去办理的情况。对此,在淄博市的实施办法中,首次设置了“第二现场”的概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查勘定损,避免出现以上问题。
  随着淄博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由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问题愈发严重,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往往就会引发大面积交通拥堵。据悉,2008年至今在不到5年时间全市机动车增加了30多万辆,增长了33%,且多数为汽车。机动车数量的高速增长加剧了交通供需矛盾,2013年,全市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轻微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80%以上。
  在高峰时段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使道路畅通,不要因小事故造成大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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