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视角看限行是一种进步
2014年12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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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的言论以及围绕这一话题的舆论探讨,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把“法”作为核心。与那种纠结于“限行能有多大作用”的技术性讨论相比,这显然更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今天是“交通安全日”,在近来与交通有关的新闻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北京市正在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进行论证的消息了。虽说在“天帮忙”之下,APEC期间多地的限行举措多少展现了“人努力”的价值,但“常态化”字眼一出,还是引来了许多不同的声音。
  率先发力的《中国青年报》提出了“有关单双号限行的几个问题”,认为行政措施“对个人权益的干预应是绝对必要且最低限度的”,因而限行政策“存在法律风险,亦存在连带政策风险”。新华社则连发多篇稿件,一边肯定北京市“进行论证”的审慎态度,一边提醒决策者“宪法和法律合法性的评估是不可或缺的程序”。与此同时,央广官微@中国之声以“杀掉70岁以上老人来解决养老问题”作比方,表达了“如果不合法,再有效也不能实行”的观点。
  不难看出,媒体的言论以及围绕这一话题的舆论探讨,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把“法”作为核心,以措施和程序是否合法来评判这看似呼之欲出的新举措。与那种纠结于“限行能有多大作用”的技术性讨论相比,这显然更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单就讨论的形式和重点来看,已经是相当大的进步了。要知道,治霾治堵的道路千万条,但“依法”的原则不能动摇,否则的话,即便短期内取得的成绩再明显,长远看来都将对社会治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事实上,这种以“法”为核心的讨论,本身就暗含着对以往教训的反思。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某些行政目标,常有以依法之名行违法之实的情况出现——为搞好计生工作就出台条例,将新生儿落户与社会抚养费绑在一起;为扶持本地企业就发布规定,把路桥费标准分出内外之别。更有甚者,为了大拆大建,制定出“多数人同意即可出让集体土地”的地方法规。在这种情境下,所谓的法规不过是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工具。
  回头再看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有良法才会有善治,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不能损害甚至剥夺上位法尤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同时也不能与民主性、公开性的立法程序相背离。没有法律依据就“创造”依据的那套做法,看似“依法”,实则违背法治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于是,摆在眼前的单双号限行问题,成了一道依法治国的考题,危害人们生命健康权的雾霾亟需决策者正视,而对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同样也是不容忽视的。考虑这么多,的确不如直接出台个“限行常态化”法规来得干脆,但如果能够尊重法律、相信法律,在不违背公民法定权利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创造一个依法行政的范例,其意义将不仅限于城市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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