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房产机构评估须备案
2014年1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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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4日讯(记者 贺莹莹 通讯员 侯向明) 12月4日,记者在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要求取得资质的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中心城区承接业务前,应由该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向市房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
  记者了解到,房产评估机构与市民售买房源息息相关,主要用于二手房银行贷款、抵押,二手房出售估价以及拆迁估价等方面,截至目前德州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共有16家,其数量还在不断增长中,由于本地评估机构资质由本地批复,容易管理,然而外地房产评估机构,本身在外地批复,来中心城区开展评估工作不具备约束性,即使出现不规范的行为,也不易管理,为此,要求外地来中心城区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备案制度。
  取得资质的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中心城区承接业务前,应由该估价机构及其来中心城区执业的所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向市房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而且需要交所评估的每份报告用于审核,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可续期。已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期满前2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中心办理续期手续。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应附估价师出现场实地勘察的照片。本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申请三级资质核定时,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需经中心城区房产估价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合格后,资质许可部门方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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