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
可享劳模待遇,最高奖金10万元
2014年12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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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建丽     

  日前,菏泽市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按照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提出申请要在一年内
最好别超过两年

  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比如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等。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市、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负责。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单位等均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以及了解情况的单位、团体等证明材料也可以。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英雄可享劳模待遇
最高获奖金100000万元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事迹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因见义勇为死亡者,奖励50000—100000元,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或“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在见义勇为中受伤或有突出贡献者,奖励5000—10000元,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治疗期间报酬不变
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所在单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间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见义勇为人员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见义勇为人员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赔偿金。
  另外,见义勇为人员在就业、住房、税费等多方面也享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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