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因未告知被判无效
2014年12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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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2月10日讯(记者 孟凡萧 王瑞超 通讯员 王希玉 江居才) 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但出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审理此案,以保险公司未针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今年4月,张某在朋友孙某的陪同下到聊城市某保险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车辆投保。当时,孙某把钱和张某公司公章交给了保险公司一业务员,该业务员在保单上加盖了公章;孙某出去接电话,经该业务员建议,张某在经办人处签了名;该业务员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未向孙某与张某告知。 
  投保后不到两个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货箱内货物前移撞击驾驶室致驾驶室受损。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根据保险单背面《特别约定清单》中条款“营运货车投保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因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造成本车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损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张某和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东昌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单背面虽然载明了免责条款,但对这些条款,投保时保险人应当告知,从投保过程来看,保险公司业务员确实未向张某告知免责条款内容,所以,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对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和施救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保险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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