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未签合同屋漏雨该谁修
2014年12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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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滕州12月10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付洁) 南沙河镇某村村民王某将两间店铺出租给他人做生意,由于当初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在房屋出现漏雨时,双方因为由谁承担责任而发生争执。
  齐某在南沙河镇经营五金生意,2012年11月,他租用了王某临街的两间门面房,当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7月,由于下了几场大雨,齐某发现租赁的门面房漏雨,于是他联系王某请求其对房屋进行防水处理。王某口头表示答应,但迟迟没有找人修。齐某等了三四个月,多次要求王某修缮屋顶,王某均推辞。由于房屋的漏雨现象越来越严重,齐某店里的五金配件有不少受潮生了锈,无奈之下,齐某只好自己找人对屋顶进行修葺,花费1000元。
  2014年11月,租赁到期后,齐某找到王某要退租,并要求王某返还因为房屋漏雨造成的损失和修缮房屋的费用,合计3000元。而王某拒绝支付这笔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齐某找到南沙河司法所。王某表示,是齐某自愿出资修葺房屋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漏雨和齐某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拒绝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齐某则认为,王某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能够正常使用,正是由于房屋漏雨导致了五金配件生锈,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修补屋顶本来属于王某的责任,王某应该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经济损失
  司法所调解人员向两人解释,虽然双方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但是由于已经实际履行了租赁协议内容,口头协议也产生租赁合同的效力。双方没有具体约定维修义务由谁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房主王某承担维修义务,齐某在王某不履行维修义务时,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可以向出租人王某索要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由王某给予齐某2000元赔偿金和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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