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婚先育现象的治理
2014年1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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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未婚青年婚育意识、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未婚先育现象较为严重,成为制约计划生育工作推进的一大难题。
  一、农村未婚先育现象的原因分析:
  发生未婚先育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受“早生儿早得济”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并且随着未婚先育现象的增多,群众对未婚生育现象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甚至互相攀比;部分村级干部知情不报、不管不问,甚至参与其中。
  (二)管理服务的缺失。问责缺乏依据,未婚先育处罚标准过低,作用发挥得很少。村级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等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开展不到位,对非法婚姻、未婚先育未能有效监督管理。
  (三)人口流动的影响。随着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不断开放和电视、电影、网络等媒介的影响,相当一部分未婚男女青年,特别是初高中毕业生、辍学生及在外务工经商人群非法同居形成事实家庭,其中绝大多数形成了早育事实。
  二、对未婚先育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倡树婚育文明新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网络及宣传板、宣传栏等的作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国情国策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早恋、早婚、早育的危害。  (二)实行村民自治,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村为单位,对18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进行统计摸底建档。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与未婚青年及其家庭签订相关合同,严格按照程序,明确违约责任,落实跟踪管理,对违约的及时落实处理措施。
  (三)实行“正负导向”,引导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加大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力度,全面落实优先优惠政策。村居在村规民约中对未婚生育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对已经生育的,要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上限及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四)充分发挥村干部的知情能力,筑牢“第一道防线”。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主动性。对达到法定婚龄怀孕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上门督促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的,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五)强化“特殊人群”的管理,筑牢“防火墙”.将农村婚庆服务行业纳入管理范畴,逐村逐类统计建档,全部签订婚庆服务承诺书,确保其将服务对象及时通报给乡村干部。
  (六)有奖举报和明察暗访结合,织密“监察网”。印发有奖举报办法,设立举报箱,每举报一例,奖励举报人一定数量的现金,充分调动群众相互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乡镇定期巡查,巡查结果即时公示,即时兑现奖惩。
  (老赵庄镇人大主任 赵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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