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细则规范信访工作,推动事项及时解决
接到信访事项要在15日内答复
2014年12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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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 樊伟宏) 25日,记者从淄博市信访局获悉,淄博关于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出台。细则规定,信访部门接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的应在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
  细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要认真甄别和核实信访事项是否越级反映、是否已经过有权处理的机关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事项是否终结等情况,根据具体情形,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该当场答复来访人;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是否受理,超过期限的要向来访人作出解释说明。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此外,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要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对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重新走访的,告知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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