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狗为诱饵,设局敲诈收狗人
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01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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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高某向满某提议以狗作为诱饵,设局敲诈收狗人姜某。经共同预谋,最终索取姜某20000元。法院判定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杨擎
通讯员 杨名峰

850元买狗,
敲诈收狗人2万

  市民高某向市民满某提议以狗作诱饵,设局敲诈收狗人。两人以850元购买了白狗1只。
  第二天下午,高某、满某连同王某、赵某在济阳街道办事处高楼村一快餐店内经共同预谋,决定敲诈济阳县曲堤镇姜集村的收狗人姜某,并各有分工。 
  据了解,由满某、赵某开车前往姜某家中购买回狗药。后四人开车将狗拉至济阳县济阳街道办事处马家村附近。为防不测,高某将市民杨某叫来。满某将狗毒死后,赵某、王某先后电话联系姜某卖狗。 
  当姜某从赵某手中买上狗离开后,高某、杨某、王某开车追赶、拦截姜某,声称姜某毒死高某的狗,要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并采用殴打、胁迫的手段,驾驶车辆将姜某从济阳街道办事处苇园村南挟持至济阳县城,最终索取姜某20000元。
  事后,高某、满某、王某、杨某、赵某各分得15000元、2800元、1000元、1000元、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杨某、赵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满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满某、杨某的亲属分别代为退赔姜某15000元、2800元、1000元,被告人赵某、王某分别退赔姜某200元、1000元,并取得谅解。
构成敲诈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高某、王某、杨某、满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设圈套陷害,继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相关负责人说,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以上情节量刑时一并考虑。
  同时,被告人王某、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最终济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同时,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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