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发生关系 发裸照敲诈百万
菏泽一女子因敲诈他人110万,近日,被法院判刑6年
2015年0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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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月26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菏泽一女子在与他人发生关系后,拍下对方半裸照片,后向对方发送照片敲诈勒索百万,在得手10万之后,时隔不久,女子再次以此敲诈,男方不堪其扰报警。最终,该女子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刑六年。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菏泽某公司经理佘明(化名)突然收到一条短信,对方向其索要100万元,之后他又收到了一张自己的半裸照片,对方称,如果不给钱,就将裸照散发出去。而更让佘明难堪的是,他的下属及家人也都收到了同样内容的短信。
  原来,在2012年2月份,潘丽(化名)应聘进入佘明所在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入职之后,佘明和潘丽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一次出差中,佘明和潘丽发生关系后,因担心自己被甩,潘丽拍下了佘明一张半裸照片。在2013年10月份,因不满自己的工资待遇及评先进等问题,潘丽辞职。离开公司后不久,不甘心的潘丽便向佘明等人发送了裸照并勒索钱财。
  为了尽快将此事平息,佘明委托其法律顾问同潘丽协商。几天之后,佘明和潘丽达成协议,协议中规定佘明付给潘丽10万元钱,潘丽删除与佘明有关的所有照片、文字内容,以后不再发照片。
  佘明原本以为这件事情就此平息了,没想到,2014年2月份,佘明及家人再次收到了潘丽敲诈100万的裸照短信。并且潘丽还以自己家人的名义给佘明及其家人发短信威胁,如果对方不给钱就将佘明的裸照散发出去。见潘丽签了协议又反悔,不堪其扰的佘明决定报警。同年3月2日,潘丽被警方抓获。
  近日,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潘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散发被害人裸照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佘明1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潘丽在得到佘明10万元后,再次向佘明索要人民币100万元,潘丽对敲诈勒索被害人100万元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是希望能够得到的,故本案应按敲诈勒索11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但第二次敲诈勒索的100万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鉴于潘丽在归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潘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非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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