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组织传销获刑一年
另处罚款2万,非法所得10万元被没收
2015年0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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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6日讯(记者 李孟霏 通讯员 许胜男) 近日,高区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6月,张某到贵州参加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设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等五级。
  2013年8月,张某由“连锁经营”组织派遣到威海发展业务,在高区丽景茗都、昌鸿小区、金猴绿色家园等居民区租住楼房,从事传销活动。
  张某通过下线王某、李某、孙某等人发展分支人数超过30人,违法所得1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170多名传销组织人员从贵阳来到威海,组成一个等级分明的传销网络。这个网络后被依法取缔,张某被刑事拘留。
  高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组织、领导其他人员参加“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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