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走廊据为己有,被邻居告了
法院称其为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
2015年02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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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日讯(记者 任磊磊) 家住天桥区某小区的王先生和邻居赵某共用一段走廊和消防安全平台,但是邻居赵某入住后,将两家共有的走廊和消防平台据为己有。王先生以赵某占用公共空间、影响采光、通风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限令赵某将加装的防盗门拆除。
  据了解,王先生居住的楼层为东西走向,一梯四户的布局。中间两户为中户,走廊两头为东西户。王先生和赵某是西侧相邻两户,两家共用一条走廊和一个消防平台。赵某将入户门向东移出一米左右,入户门将消防平台前的窗户西半部封闭起来,并且将西半部的玻璃改造为墙壁,导致公共走廊内窗户仅剩余东半部,且不能开启。
  王先生多次与赵某协商拆除,但是均未达成一致。王先生曾向小区物业反映,2013年8月18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就向赵某发出了拆除违建通知书;后来,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天桥区公安分局也相继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是赵某一直未拆除。
  法院认为,赵某占用并改变了双方相邻公共区域的状况,导致消防平台一侧的窗户采光面积减小,且丧失了开关通风的功能,确实影响到了原告王先生的采光权、通风权,其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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