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马被撞坏,索赔贬值费10万
法院认为于法无据驳回原告诉求
2015年02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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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郑淑梅 王阳   
  开着新买的私家车不到半年,结果与一辆货车相撞,货车司机醉酒驾驶。私家车主要求货车司机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法院最终驳回私家车主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孙某驾驶一辆新买不到半年的宝马车,与吴某醉酒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孙某维修车辆支出7.3万元。孙某就车损问题与吴某协商未果,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赔偿其车损、施救费合计7.7万元,同时还主张10万元的车辆贬值费。
  最终,五莲县法院一审判决吴某赔偿孙某汽车修理费7.3万元、施救费4000元,合计7.7万元,驳回孙某主张车辆贬值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于法无据。”法官说,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财产损害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物品损失、施救费、重置费以及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但是,车辆贬值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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