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14项举措防纠冤假错案
在押人员申冤不理将被问责
2015年02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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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法学界专家认为,作为人民检察院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意见的下发对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据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 为确保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意见,对在押人员等提出的申诉办理不力的将被问责。
  这份《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是最高检防止冤假错案的又一有力举措。意见共14条,分别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如何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如何问责等提出了具体的指导,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强调,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严格防止造成冤假错案方面,意见要求看守所检察应当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
  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意见明确提出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意见指出,要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积极推广设立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及时接受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依法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
防止冤假错案14条亮点突出,将监督伸向每一个具体环节 在押人员入出看守所健康状况是重点
●明确监督主体责任,给权力扎紧篱笆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主要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结合自己新职能定位,制定和下发这个意见,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各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监督职能,是司法实践中的创新之举。
  “无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意见强化、细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刑事执行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督,能够有效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危险。”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守刚说,“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
●把住在押人员入出看守所这个“要害点”
  专家认为,意见的14条措施将监督的触角伸向刑事执行检察每一个具体环节,将监督视野覆盖了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人群,这是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呼格案、念斌案等一批引发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意见指出,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派驻检察人员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意检察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
  “意见提出,对于看守所应当重点监督检察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状况。”陈卫东说,“这是过去没有关注的一个重点,对这一部分予以监督非常重要。”
  邵守刚说:“把住在押人员入、出所两个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可以大大降低将在押人员带出羁押地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
●对冤假错案不受理的,重者要究刑责
  意见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亮点突出,集中体现在强化主动排查和畅通申诉渠道方面。
  意见强调,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意见还强调,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邵守刚表示,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一直在执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把服刑人员的申诉与否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考量,直接与减刑和假释挂钩,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意见不仅否定了这种做法,而且设立问责机制对杜绝此类现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邵守刚说。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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