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朋友摩托车被撞伤谁赔偿
法官:虽系“好意同乘”,被搭乘方属无证驾驶须担责
2015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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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费霞 王建英   

  原告无偿搭朋友的“顺风车”去县城玩耍,结果半路上出了车祸被撞伤。后因赔偿问题,原告将朋友及肇事者告上莒县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担责7成,朋友担责2成,搭车人担责1成。
  张明与李强(均系化名)是朋友,俩人私下约好,张明无偿用其摩托车载李强一起去莒县县城玩耍。
  2013年8月4日下午1点半,刘兵(化名)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沭河路杨店子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的张明无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明、摩托车乘车人李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同年8月22日,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刘兵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是该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明无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是该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确定刘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李强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强在医院住院治疗36天,经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右踝部皮肤裂伤,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后因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强将张明与刘兵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莒县法院。
  最终,莒县法院判决被告货车主刘兵承担交强险外李强损失的70%、摩托车主张明承担20%,李强自己担责10%。
  近日,莒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21000元;被告刘兵赔偿李强各项经济损失3902.92元;张明赔偿李强各项经济损失1000余元。
【法官说法】
  据法官介绍,虽然被搭乘人出于好意,无偿搭载他人,未获得相应利益,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保证搭乘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被搭乘人存在过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人受损害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乘坐车辆行为本身就有其固定风险,免费搭乘人应预期到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如果明知对方属于无证、醉酒驾驶等情形而仍搭载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相应减轻赔偿人的赔偿义务。
  “本案中,考虑到被告张明无偿搭载原告李强,属于‘好意同乘’,基于利益平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法官说,本案中,张明的行为系好意同乘,其无证驾驶摩托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因此张明担责两成,原告自己担责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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