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小学校长培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中小学校长每四年必须接受在职培训
2015年03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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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5日讯(记者 刘洁) 5日,记者从威海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威海出台《威海市中小学校长培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小学校长培养培训类型、内容及模式,《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长培养培训工作坚持“分类指导、按需培训、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市、区市分级培训模式和学时累加制,采用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等形式,4年一周期,每年不少于72学时、每周期不少于300学时。
  据悉,培养培训内容主要分为基础性课程、发展性课程、拓展性课程,每一个模块内容都有理论性、实践性、研究性和特色性的学习内容。其中拓展性课程着重从传统文化、现代科技等方面提升校长专业综合素质。
  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校长的实际需要,培训分任职资格培训,面向拟任校长、新任校长;在职提高培训,面向三级校长、二级校长;骨干校长专题研修,面向一级校长等;名校长高级研修,面向特级校长等,共四种类型。根据培训类型、目标和内容,主要采取四种模式:专题讲授式培训模式、研讨交流式培训模式、互动式教育考察培训模式、专家引领式自主学习培训模式,提高培训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据《办法》,威海建立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和培训登记制度,初任校长必须在第一个任期内取得校长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中小学校长每四年必须接受规定时数的在职培训,培训和考核情况要记入校长在职培训手册和专业成长档案,作为中小学校长资格准入、继续任职、职级评定职称评审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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