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刚买一年 深夜无端自燃
法院判决销售商赔偿损失1.6万元
2015年03月1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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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0日讯(记者 周衍鹏) 新车刚买一年,驾驶室无端自燃,为讨说法,车主姜某将厂商和经销商告上法院。日前,平度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汽车销售商向车主赔偿损失16000元。
2013年8月7日,姜某以裸车33506元的价格从青岛某汽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由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厢式货车一部。没想到,2014年8月21日晚,姜某的车在未启动的情况下突然起火,待大火被扑灭时,车辆驾驶室已被烧得面目全非。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为保险盒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看着刚买了一年的车就这样莫名自燃,姜某欲哭无泪,他找到车辆生产商和经销商进行沟通,但对方均答复称,货车线束保修期限为6个月,姜某车辆起火时间距离购买时间已经1年有余,早已超过了保修期限,且姜某无法证明起火原因是由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两公司仅愿意给予部分补偿。眼见维权未果,姜某一怒之下将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平度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提供的技术鉴定报告和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相互辅佐,构成完整证据链条,直接排除了人为及其他造成车辆火灾的因素,因此,对起火原因予以采信。在此前提下,车辆自燃造成姜某财产损失,应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该纠纷实际为侵权纠纷的一种,诉讼时效为2年,不受三包期限的限制。
最终,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规并参考市场报价,平度市法院一审判决该汽贸公司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6000元。对此,该汽贸公司也表示服判,甘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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