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015年03月1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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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5日讯(记者 刘振) 近日,德州市环保局与市金融办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此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水平。
按规定,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等产生、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以及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期间,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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