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受审首例着便装出庭
穿囚服出庭成为历史
2015年03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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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5日讯(记者 张磊 通讯员 郑春笋) 3月13日,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刘某并没有穿标志性的黄色囚服,而是身穿普通运动装参加了庭审。
  据了解,从当天起,德州市两级法院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着便装出庭受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目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这一规定在全市法院系统内部进行了转发,并要求全市法院遵照执行,严格贯彻落实。
  开庭这天,被告人刘某得知可以着便装出庭时,感觉很意外,连衣服都是临时借的。虽然如此,他心里还是很高兴。他说,今天他的亲人从老家赶来旁听,穿着便装可以让亲人心里好过些。
  “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受审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了!”据法官介绍,刑事讼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过去,刑事案件被告人穿着看守所统一服装出庭,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是不可避免的,至少人们无法由此产生出一种“无罪”的认知。法官说:“实际上,无罪推定的受益者是社会的全体公民,这类让被告人着便装受审的符号改变性措施,将有利于民众对无罪推定立法本意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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