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名人民监督员走马上任
我省在全国率先完成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
2015年03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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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24日讯(记者 宋立山 实习生 马晓硕) 24日,省司法厅举行聘任仪式,选聘56名社会人士担任省检察院和济南铁路运输分院的人民监督员。我省成为自2014年9月最高检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最先完成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的省份。
  据悉,56名人民监督员来自机关、新闻、教育、医药卫生、律师、企业和基层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和设区市级的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据悉,人民监督员既可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也可以毛遂自荐。本次选聘的56名人民监督员中,36人系省检察院和铁检分院原来聘任的人员重新审查确认,新聘的20人则经公开报名、组织考察、公示公告等环节选聘。
  记者注意到,此次选聘的人民监督员行业覆盖十分广泛,既有曾身居高位的省军区原司令员张齐红、武警山东省总队原政委杨家杰,也有在基层工作的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名郡社区居委会主任腾飞等。
  据悉,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将由有关部门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去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山东等首批十个省市进行试点。下一步,我省还将探索建立自侦案件案情专报制度,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保密要求,每起案件从一立案直至法院作出判决,全程向人民监督员公开。

人民监督员监督啥?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换的。
    本报记者 宋立山 实习生 马晓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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