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荣誉津贴每人每月增百元
2015年04月0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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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31日讯(通讯员 李盛 记者 郗运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要求,近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模及市级离退休荣誉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根据通知自2015年3月23日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按鲁政办字〔2014〕103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180元标准执行。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市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年满6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
为保障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到位,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劳模失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帮助就业。市级以上劳模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但未参加失业保险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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