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补贴 民政办副主任获刑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三万多,被判一年零八个月
2015年04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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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4月7日讯(记者 李泳君) 闫某在担任山亭一乡镇民政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冒领、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残疾人重度补贴共计三万多元。近日闫某因犯贪污罪,获刑一年零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闫某在担任山亭区店子镇民政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低保户的统计、上报和发放补贴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低保人员的方式,骗取财政拨付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21220元据为己有;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闫某在兼任山亭区店子镇残联理事长期间,利用统计山亭区店子镇重度残疾人人数、核查资料、上报名单、发放补贴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重度残疾人员的方式,骗取财政拨付的残疾人补贴共计12900元据为己有。
  同时查明,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闫某向山亭区店子镇纪委退赃34120元。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闫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骗取公款的事实。
  山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民政办副主任、店子镇残联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套取的方式,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重度残疾人补贴共3412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在案发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闫某应按照普通贪污公款不应当适用贪污救济等特定款物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闫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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