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电鱼工具者也要被追责
2015年04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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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新民

  4月6日凌晨,三名男子潜入大明湖景区新区电鱼,景区巡逻人员当场抓获其中一人并移交警方。警方表示,三人行为涉嫌盗窃公私财物。(详见《齐鲁晚报》8日C13版《清明夜,三男子潜入大明湖电鱼》)
  笔者曾从事渔业执法十五年,深知电鱼等行为的危害。电鱼器所释放电流的垂直纵向水深、横向覆盖半径水体内,无论是成鱼幼鱼还是“嗷嗷待哺”的仔鱼,都会被一电而光,即便是极个别“鱼撕网破”得以侥幸逃生,由于受电击而使脑垂体受伤,已丧失生育繁殖能力,等于为其做了“人工绝育术”。电流“触及”的水域空间内的浮游动物更是在劫难逃,许多浮游植物由于电流引发细胞质的突变而生灵涂炭。
  电鱼者被拘留令人称快,而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如炸鱼、毒鱼、电鱼的工具,也属违法行为。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名电鱼者手里有禁用渔具,这也让笔者担心,还有多少禁用渔具在被偷偷摸摸地使用着,危害着济南周边的河湖生态环境。笔者希望渔政、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在依法查处违法电鱼者的同时,顺藤摸瓜、追根溯源,端掉制售违法捕捞渔具的窝点,并从重处罚,斩断违法捕捞背后的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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