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上班14天,受伤小伙误工费咋算
法院:不能以工资主张,因为证据不足以证实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2015年04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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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赵颖颖 王阳   

  一男子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时,主张误工费按自己当前工作工厂的工资计算。但因其在该工厂仅工作了14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其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最终,五莲县法院判决其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2014年8月,21岁的五莲小伙李明(化名)在下班途中骑着二轮摩托车,与刘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左腿受伤,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明就其损失向刘某索要未果,便起诉到五莲县法院,请求刘某赔偿其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损失总计2.5万余元。
  庭审中,李明提供了一家工厂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事故发生时其已在该厂工作了14天,工资为每天100元,并由此主张误工费10400元。
  五莲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明系农村居民,按2013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确认其误工费为1770元。
【法官说法】
  据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起案件中,原告李明在事故发生时仅在工厂工作了14天,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故对其按工资标准每天100元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法官说。
  同时,法官介绍,主张误工费时,必须提供与工作单位有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卡的银行明细等证明收入的材料,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若是单位不正规,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工资以现金形式给付的,法院会去实地调查取证。”法官说,但是,受害人主张了收入,但缺乏证据或者证明的权威性不足的,法官可以不予认定。同时,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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