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电动车发生事故咋处理
法院最终认定其为机动车,车主因此多赔了6万余元
2015年05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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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琳 刘斌    

  车主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的搭乘人受伤。搭乘人将电动车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车主赔偿2万余元,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认定四轮电动车是机动车,车主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总共赔偿伤者8万余元。

>>案情 四轮电动车将人撞伤是否按交强险赔偿引争议
  2013年3月2日12时25分许,李才(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华强加油站路口处时,与顺行右转弯的刘厚(化名)驾驶的四轮蓄电池观光车相撞,致刘厚及乘坐二轮摩托车的张嵩(化名)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二轮摩托车主李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观光车车主刘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厚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
  张嵩因本次事故造成脾破裂、腹腔积液、脑外伤反应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张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厚赔偿其损失。
  张嵩认为刘厚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刘厚则认为目前对蓄电池观光车的生产、销售、使用无规范性文件,没有部门办理蓄电池观光车的挂牌、投保业务,在实际管理中属于盲区,故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刘厚驾驶的无牌蓄电池观光车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事故发生时,我国对该类交通工具并未纳入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亦无该类车辆需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故刘厚无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张嵩的损失。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刘厚担责20%,赔偿张嵩各项经济损失25374.46元。
  张嵩不服,于是上诉。今年3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由刘厚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张嵩损失78607.3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刘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653元。

>>终审 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据办案法官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鉴定结果,刘厚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刘厚就应当投保交强险,这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不能以没有规范文件、管理单位为由进行对抗。”法官介绍,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这种赔偿责任是不按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

>>延伸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担责的区别在哪里?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则车主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若是投保了交强险,则由保险公司赔偿;若是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话,则车主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这种赔偿责任是不按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车主需要全部自掏腰包。”法官介绍,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双方按照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肇事车辆不是机动车的话,则不存在交强险内赔偿问题,直接由事故双方按照责任划分比例赔偿。

>>看点 日照中院审理的首例四轮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
  “本案是我院审理的首例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该案判决结果对日照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法官介绍。
  法官同时对该类车辆管理、投保交强险等进行了调研,从保险公司反映的情况看,在日照市,目前只有个别保险公司开展了对该类电动汽车的投保业务;有的保险公司以前开展过,因发生事故后,车主无法提供车牌号等证明材料,导致手续不全,不好理赔,现已停止了该类业务的办理;大部分保险公司未开展此业务。
  从交警部门反映的情况看,该类车辆不在交警部门机动车目录之中,无法办理挂牌业务,日照也正在对该类车辆管理进行调研。

>>多知道点 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参照标准是什么
  “我们通常见的电动观光车就是四轮的电动车,法院在认定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按机动车来处理。”法官介绍。
  作为非机动车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认为电动自行车的最大车速不高于20千米/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如果超过关于这两个封顶的指标,两轮的电动车就可以认定为是机动车。
  法官同时介绍,大多数的三轮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比如一些平时在道路上拉客的“蹦蹦”。但是一些车速低于20千米/时的速度比较慢的三轮老年代步车,则不算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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