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的钱能执行妻子的财产吗?
2015年05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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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徐高杰,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案件。
  
  【读者咨询】 朋友从我这里借走了10万元,用于承包工程。但是到期后,才陆续还了我七八千。经我打听,他现在只有一套房子,不过该房产登记在他妻子名下。如果我赢了官司,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话,法院能执行这套登记在他妻子名下的房产吗?
  【律师答疑】 能否执行该房产,取决于法院对此债务性质的认定,若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你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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