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菜用于销售,主观目的明显
2015年06月1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青州法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在《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中,甲拌磷被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因此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甲拌磷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特征。
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本罪还要求具有生产或销售的目的,即具备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的主观意愿。庞某种植蔬菜是为了销售,而非自己食用,即具备生产、销售的主观目的,且庞某作为种植户,明知甲拌磷是禁止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的。因此,庞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张焜 通讯员 陈同香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