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旨在维护所有者权益
为职工缴公积金应纳入劳动合同
2015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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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超

  7月1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公积金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的。适用于淄博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监督和服务。
  《办法(草案)》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及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不少于2/3。
  《办法(草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录用职工30日内须办理缴存手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的保障储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及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不办缴存手续最高罚款5万
  单位应把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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