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使用有新规,将充分发挥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
建房修房或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015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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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超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作了详细规定,将充分发挥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办法(草案)》规定,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而此前淄博只允许购买自住住房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买方者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15日内答复
  《办法(草案)》明确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其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购买住房的应当已交付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则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买方者才可申请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也在《办法(草案)》有明确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购建大修住房一年内可提余额
  《办法(草案)》详细规定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当期应还款付息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离休退休提取后账户应注销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材料提交申请,并提供有效的担保。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离休、退休或者出境定居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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