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权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
2015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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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缴存单位不得拒绝。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职工有权对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非法泄露职工账户信息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财务报告,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建立监督投诉途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结息后与缴存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余额对账,并由缴存单位为职工进行公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职工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帮助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受委托银行应当严格履行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按照操作规范和要求,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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