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停放收费得“有理有据”
2015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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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曙明
  在全福立交桥下与和谐广场前的人行道上,近日有了非机动车收费点。前者是管理外包的全福派出所所设,后者是委托管理的交警部门所设,两处收费都高出了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详见晚报7月5日报道《这两处停车点是谁在收费》)
  时下停车难不仅是机动车,就连非机动车同样也是如此。如果说机动车停车难有很大原因是因为车辆增长过多过快的话,那么,非机动车停车难则是以往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过度追求容积率,没有留足公共空间的结果。
  圈占人行道设置停车场时下并非个案,收费主体也较为混乱。人行道是行人的安全通道,按说在上面设置停车场是不合适的。可是从记者报道的情况分析,交警部门和派出所是为了规范停车秩序和治安才这样做的,动机毋庸置疑。面对时下公共空间不足导致的停车难和乱停车,让他们坐视不管显然不合适,可要规范停车秩序,保障治安,没有停车场无异于空谈。
  因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时下非机动车停车乱和停车难的实际情况,在确实有停车需要却又无处设置停车场的地方,在确保行人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交警部门和派出所适当占用较宽处的人行道设置停车场,以便让他们更好地履职尽责。
  当然,设置停车场要有细则详规,要明确交警部门或当地派出所的管辖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涉足其间,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情况的需要,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私设停车场和收费主体混乱的问题。当然,明确交警部门和派出所的管辖权不是让他们搞“创收”,而是要专款专用,因为这终归比时下让他们无奈而为之的“委托”或“外包”更具合理性。
  说到停车场,自然要涉及到停车收费。时下的收费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16年来的物价上涨难免让标准有些时过境迁。笔者以为,物价部门不妨根据现实情况尽快修改收费标准。如果觉得目前修改不合时宜,可以建议财政部门对交警部门和派出所管理的停车场,根据规模大小,分门别类地给予适度有别的财政补贴,以便让他们更好地行使管辖权,确保社会秩序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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