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途中遇事故打人被拘又赔钱
2015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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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6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季秀臻) 交通事故本属意外事件,乘坐他人车辆遭遇交通事故更是平常事,但竟因此无端动手伤人却不理智。近日,岚山区的俩人就办了这么件糊涂事,被公安机关拘留,又被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73.50元。
  2014年3月31日16时许,原告易平驾驶拖拉机,沿342省道自东往西行驶,被告王明、刘华乘坐牟涛驾驶的轿车,沿岚山区园区一路自北往南行驶,此时李平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先是与原告驾驶的拖拉机发生刮擦,又与准备左转弯两被告乘坐的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两被告均下车观察情况,两被告指责系原告的车先将摩托车刮倒以致摩托车再次与两被告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原告则认为系两被告的车引发交通事故,后两被告殴打原告,期间,原告未还手。
  原告被打伤后入住医院治疗,胸部、脸部、腰部等部位受伤。原告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殴打、伤害行为,岚山区公安局对被告王明、刘华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岚山区法院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易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7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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