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四次坐牢不改再度盗窃“五进宫”
2015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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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6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姚欣 刘泽明) 一男子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刑四次,刑满释放不思悔罪,无钱花销再度重操旧业,实施盗窃,结果第五次把自己送进监狱。近日,该男子以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家在吉林的李某到日照打工,虽已年过四十,但仍未结婚。名义上是打工,实际上就是每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2014年9月22日,手头拮据的李某来到某市场,打算伺机盗窃。当他来到菜市场时,发现一婴儿车上挂着个女士手提包,而推车的妇女王某正在挑选蔬菜,于是李某赶紧上前,一把拽下手提包揣在怀里迅速离开。谁知这一举动,被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派出所干警发现了,遂追上去将李某摁倒在地。此时,王某也被告知手提包被偷,也追了上来。干警从李某怀里搜出女士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0.5元、价值人民币629元的小米手机1部、钥匙3把和卷帘门遥控开关1个。随后,干警把李某带到派出所。
  经审理查明,李某曾因强奸罪、盗窃罪四进宫,2014年1月刑满释放。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在实施盗窃犯罪活动过程中,被人发现当场抓获,未实际取得财物,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李某以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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