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职权行使出台管理办法
未经许可不得逮捕人大代表
2015年07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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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0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赵凯) 7月20日,德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办法》,明确规定,非经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于现行犯拘留代表的情况,也要在24小时内向市人大常委会送达书面报告。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机关时常以办案时间紧等理由,不熟悉有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就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这样,有关机关不仅侵犯了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正司法程序,还严重影响了有关机关的形象和工作严肃性,严重影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也给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机关的工作带来被动。
  为进一步规范许可工作的程序,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德州制定该《办法》。《办法》指出,未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有关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市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送达书面报告。
  此外,在本市范围内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必须由市级有关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报告。外市有关机关提出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可以由该市市级有关机关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报告,也可以委托市级有关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市人大代表基本情况、案情调查情况、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法律依据、主要证据以及性质认定、拟采取的措施等。
  对于未经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有关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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