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论坛
2015年07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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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虐童案”自从案发后,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5年7月20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1日《现代快报》)

  别因舆论的怒火
把“虐待”变成“伤害”

□王军荣

  对于南京“虐童案”,舆论一度普遍指责施暴的养母,但别忘了,舆论和司法是不能混淆的。现在,养母李征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而非先前刑拘其时所提到的虐待罪,就让人担心司法是否被舆论“绑架”。
  的确,部分社会公众想惩治养母的意愿也很强烈;而虐待罪是自诉案件,执法机关和公诉机关没有权力自行介入。那么,在孩子伤情鉴定程序和结果均遭到质疑的前提下,检方却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究竟是以案情为准,还是受到舆论的左右?
  眼下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需要做的是,针对李征琴家属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涉嫌立案违法、作出刑拘决定时无事实依据三点质疑,给出审慎回答。如果回避了上述问题,如果为了迎合舆论而扭曲司法,哪怕最终的审判结果能够平抑公众怒火,最终也将伤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审养母“虐童案”
要融情于法

□符向军

  现在很多人都在说,在欧美一些国家,父母虐待孩子会被强制剥夺抚养权,并将中国的相关制度缺失看做虐童案件的罪魁祸首。这样说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未免脱离现实。事实上,从“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社会,到政府出面干预父母打孩子的现代社会,时间并不长,相对于传统思想的顽固性,现行法律在很多方面都是超前的。
  这就可以解释,看到孩子对养母的依恋,很多一开始义愤填膺的人却开始表示不妨“放过”养母,甚至还有人埋怨举报此事的老师。于是,如何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司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在笔者看来,整个审理过程,理应考虑到被告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和悔改表现,以及怎样做才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无非就是希望法官能够更好地用好自由裁量权,给朴素的“母子团圆”情节,找到更多的法律依据,实现情与法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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